法律解读:熊孩子掰坏14台豪车车标

时间:2020-08-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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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熊孩子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侵犯他人权益的现象,并不是所有的家长都能像本案中那样能够正确教育和处理,熊孩子犯错家长偏袒维护拒不承认错误的也不是个例,当然由此就可能产生纠纷协商不成进而提起诉讼。

下面就未成年人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进行归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时,一般情况下没有可供自身处分的财产,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但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未成年人基于受赠、奖励或继承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具有赔偿能力,此种情况下应判决未成年人直接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直接列为被告。当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案发生后,被侵权人往往基于对方未成年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直接将其监护人列为被告。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此规定,未成年人作为被告时,监护人应直接列为被告而不能列为法定代理人。另一理由为法定代理人仅仅处于代理身份,其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列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判决就应确定未成年承担责任,与该法律规定相抵触。

二、列为第三人。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行为人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诉讼时已经满18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针对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答复认为应当将原监护人列为案件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为,因原监护人对案件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本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该规定是为了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受损时能得到赔偿。

三、列为法定代理人。即侵权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生活中基于受赠与获奖励、继承等有自己的有独立财产,具有赔偿能力的,监护人仅仅为财产管理人。未成年人应为直接责任主体,应直接判决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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