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致其受伤,要不要赔?刚刚岳阳中院判了!
6月1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付某、某保险公司长沙支公司及被上诉人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付某偷盗摩托车被失主徐某驾车追赶,徐某逼停付某时两车发生碰撞,付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按照一般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付某就此提起民事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按照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予以认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付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徐某的追赶、逼停系出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故认定该案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健康权纠纷,经审理判决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才能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宣判词中,审判长邵莉茜指出,如判决徐某对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需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顾虑重重、畏葸不前。“法律不仅惩戒违法犯罪,更为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的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行为撑腰。”邵莉茜表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体现价值导向,引领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法院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责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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