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必须要严格的法定程序
土地征收必须要严格的法定程序
这些程序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规章等相关法律规范中,这些程序中最重要的就是“两公告一登记”,所谓“两公告一登记“就是指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
一.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涉及到农民的生存权问题,所以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征收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的国土资源局)需要编制申请材料,报当地市县级政府同意,然后逐级上报至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这些申请材料中最重要的是“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征收土地申请被批准后,发送给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这就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现实中,存在大量实际使用的耕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和在承包权证书或者房产证书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就要求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以防实际权益收到损害。
以上是土地征收中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该”两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公告,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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