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

时间:2020-08-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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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

征收拆迁中以“断水断电”的非法方式进行逼迁,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的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断水断电,应当惩罚相关责任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针对违法断水断电,被拆迁人可申请查处、复议、诉讼

申请查处。被拆迁人可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处相关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主管部门不予查处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继续针对其不作为的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最有效的救济途径还是直接通过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同时一并请求法院要求对方对因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报警立案。如果断水断电的行为导致其他方面的损害,触犯刑法的,被拆迁人还可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

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终止拆迁方的违法逼迁行为,用法律武器化被动为主动,将拆迁方的压力反过来加到他们自己身上,掌握拆迁谈判的主动权,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对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拆迁补偿纠纷,但是必不可少,势在必行。

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拆迁中断水断电是违法的行为,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打官司不是简单的“口水战”,也不是照搬法条“砸”向对方。打官司是打证据凭证,所以就要求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证据收集问题。

权利凭证要收好。被拆迁人与供水供电公司之间存在供水供电的合同关系。自己手里的水电费缴费凭据、水电卡、供水供电合同等能证明自己应获得供水供电的权利凭证一定要收集保存好。

破坏现场要拍照。对被破坏的水表和剪断的电线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相关通知要保存。很多被拆迁人可能会收到或者看到以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的名义发布的断水断电“通知”或“预先告知”等,无论以什么形式实施的断水断电行为,这些书面的材料一定要想办法拿到或者拍照并保存。

谈话内容要录音。如果没有书面的“通知/告知”,仅是口头威胁或直接强行破坏水表、电线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去找拆迁方或者供水供电公司要求恢复供水供电,切记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并注意谈话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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