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
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
对征收拆迁补偿评估报告中的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为申请原鉴定机构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因此,被征收人不能起诉评估报告违法或撤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评估报告是否合理就得不到司法程序的审查。房屋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必经程序,是确定房屋补偿的直接依据。
因此,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在司法能力范围内,对补偿决定所作出主要证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进行实体性审查。在征收过程中,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大多是因评估报告中对标准、面积、产权的认定或评估方法等不当,造成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偏低。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就不能仅就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具体应注意以下3方面内容:
1、评估事项是否全面
(1)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的定性。该定性应由有权机关事先予以认定。
(2)对拟拆迁房屋内附着物的价值是否进行评估。
(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院落)的价值是否进行评估。
2、房屋土地权属是否符合实际
3、评估方法是否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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