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的区别
针对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的区别
商业拆迁一般是指由开发商作为拆迁主体,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被拆迁人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并由开发商组织拆除房屋,同时在土地上建造房地产的行为。
政府拆迁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由上述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的定义以及实践经验可知,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主要有五点不同,包括:
(1)实施的主体不同:商业拆迁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一般民事主体;而政府拆迁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由政府根据地方政策实施主导。
(2)实施目的不同:实施商业拆迁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的平等商业交易;政府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具有盈利性,同时需要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拆迁补偿,所以政府拆迁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拆迁范围有差异:商业拆迁的范围较为特定,主要是针对一户或者多户进行;而政府拆迁在实践中大多都是针对一整块区域,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4)拆迁补偿差距大:商业拆迁是拆迁双方基于民事关系,在自愿平等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双方可就拆迁补偿随意谈判,被拆迁人对于补偿不满意的,则拆迁方不能强制拆迁;征收拆迁必须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方只需要在不降低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给予被拆迁人合理公平补偿即可。
(5)拆迁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商业拆迁是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在自愿公平的状态下,协商谈判一致后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在拆迁过程中如若发生纠纷,则被拆迁人可以进行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政府拆迁则是相关行政部门和被拆迁人基于自愿平等原则签订补偿协议,当双方就补偿协议发生纠纷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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