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被非法拆迁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政府赔偿。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北京拆迁律师提醒您: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
而国家赔偿是指国家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相信很多人关心在征地拆迁中应该怎样才能获得国家赔偿。下面拆迁律师为你详细介绍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况,就得要获得国家赔偿所要求的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
所谓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要适格。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才能要求行政赔偿。司法机关的错案依照司法赔偿处理,立法机关的抽象立法行为不能获得的国家赔偿。
我国行政机关的规模很大,机构庞杂。除了人民政府之外,还有政府机构、派出机构等部门。这些单位都是可以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
2、原因要件
原因要件就是指造成侵害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只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侵害才能获得行政赔偿。如果主体并没有使用行政权力而造成公民权利损害是不能获得行政赔偿的。例如行政机关领导的私人行为是不能获得行政赔偿的。
同时行政行为具有对外性。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如处分、纪律检查等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另外,行使行政职权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如,在半夜,拆迁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也是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3、结果要件
结果要件是指只有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实质的伤害才能要求国家赔偿。在没有受到伤害或者伤害预备状态下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所谓人身权利主要包括自由、健康、生命三种主要的权利。侵害自由权利的主要形式是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侵害健康权的主要形式是殴打。侵害生命权的主要形式也是殴打、违法使用警械等。
所谓财产权利比较宽泛,既包括公民个人的经济收入,也包括公民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等、
在征地拆迁中,非法拘禁被拆迁人,殴打甚至杀害被拆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同样多发,如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违法查封、扣押、非法强拆等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4、排除要件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征地拆迁中,不仅可以依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获得更高的补偿,还可以要求依照错误的行政行为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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