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怕!征地拆迁“民告官”没有那么难!

时间:2020-08-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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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由于征地拆迁过程复杂而繁琐,因而容易引发各类矛盾。随着法治教育的逐渐推进,在双方矛盾协调不成,被征收方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时,越来越多的被征收方开始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那么被征收方应当如何正确开启“民告官”之路呢?

一、确认“民告官”的主体资格

“民告官”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应当明确自己想要告的是哪个行政机关,对于诉讼具有明确的诉讼要求和事实根据。

二、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民告官”

在征收过程中,对于侵犯被征收方权益的行为,被征收方可以从征收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作为切入口,进行维权,主要包括以下的四种情形:

1、被征收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征收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不能满足征收后的日常生活的;

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违法变更或解除补偿协议。

3、征收方侵犯被征收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经营权等;

4、其他侵犯被征收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三、“官”不出庭应诉,应承担败诉风险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干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对于不能出庭应诉的征收方,人民法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进行充分质证,从而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征收方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对于征收方是否能出庭应诉,对被征收方而言都是有利的,因此面对“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况,被征收方不必慌张。同时,根据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建议有关机关作出处理,确保民告官能够见到官。

四、明确“民告官”中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官”负责,征收方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征收方将面临败诉风险。

五、摆正心态,正确面对“民告官”

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的权益遭到了侵犯,应当积极主动的采取法律措施,避免妥协、退让或者以暴制暴,如果法律知识薄弱,应当主动以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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