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因为利益人情关系主动枉法,这个绝对不可原谅。
时间:2020-08-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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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规则的执行者与维护者,反而颠倒黑白,是绝对不可饶恕的。
但是,许多案件并不是象借款一样事实清楚,很容易得出结论。离婚是比较简单的案件了,那么是判决离婚体现了公平,还是不准离婚代表了正义?
这是没有正确答案的,只是法官依靠生活经验常识结合法律作出判断。并不能因为判决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是法官在枉法。
再比如涉及法律关系更复杂的商事案件,很难确定什么样的结果才是正确的。
如果法官主观上没有枉法故意,也没有和双方有不当接触,秉承良心,依照程序进行审理,按照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并依法作出了判决,都不能称之为枉法。
二、另外一种情况,是法官确实有不得已的苦衷。
在司法改革之前,判决书等裁判文书,通常是承办人拿出意见,然后庭长审核,最后由主管院长签发。
这样层层把关,是为了避免产生错误,但同时也有两个弊端:一个是作出决定的并不是审案的,所谓的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另一个就是把关人如果有猫腻私情,不给承办人签字,那么这个文书就不可能制发。
如果承办人坚持自己意见,不经签发即下达判决,那就是私自制作法律文书,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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