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于其所收集的信息进行适时公开是十分必要的
信息对于每一个人的价值越来越大,与每一个人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信息对于人们来说至关重要,掌握了信息,就占据了主动,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掌握当前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这对于企业或者个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当前的现实中,政府无疑是掌握信息最多和最权威的主体。而且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更是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政府对于其所收集的信息进行适时公开是十分必要的。但对于什么信息可以公开,什么信息不可以公开要确定范围,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以下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重点公开
1、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相关政策及统计信息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及行政许可事项;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有: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此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实行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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