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民告官?
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频发,究其根源就在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数额、结果不满意,补偿款被压得很低,有时甚至会导致是一套房与两套房之间的差距,从而影响到日后能否过上一个更好的生活。很多被征收人迫于压力,感觉面对的是政府,选择了妥协。其实在现如今,征地拆迁愈演愈烈,行政诉讼案件量也在不断上涨,“民告官”已是寻常事。
拆迁补偿数额明显过低时,这其中必然涉及到拆迁方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为。这时我们可以从拆迁方的违法点作为切入口,这也是获取主动权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征地拆迁中,“民告官”其实很容易。
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告官”?
1、被征收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不能满足日后正常生活的;
2、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一般情况下如果政府强制征收土地,或者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就可以起诉;
3、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如果补偿协议上约定何时安置,到时如果政府没有进行安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告官”时我们要符合哪些条件?
很简单,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或土地是你或你家里的,如果征收或拆迁的不是你的土地或房屋,那么你就没有利害关系了)
2、有明确的被告;(你要知道告的是哪个政府,不能拆房子的是这个县政府,而你告的却是另外一个,这样就不符合条件)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你告的是什么?是强拆房屋还是强制征收土地,又或是清除地上附着物等,这个要明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要明确你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别走错了)
“民告官不见官”怎么办?
在之前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民告官不见官”,老百姓千辛万苦提起行政诉讼,出庭人员却只是政府的某个工作人员,而负责征地拆迁的机关领导却连面都不露。
针对此种情况,今年2月7日,最高法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做到民告官要见官!
摆正心态,“民告官”不难!
“民告官”如今已是寻常事,被征收人要做的就是摆正自己的心态,不要一味地认为“民告官”不可能赢,正如司法机关的工作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哪怕政府部门违反了法律,也一样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我们的房屋被强拆,土地被强占,自己却不采取法律措施,而是一味地妥协、退让,或是暴力手段抗争,当结果不尽人意时又悔不当初,何必呢?申请行政复议时限60天,提起行政诉讼时限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没有在期限内采取法律手段,超期后再想维权就非常难了。
“民告官”不难,难的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先要迈出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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