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拒收后能生效吗?
答:通常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明确规定四类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书记员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就离婚诉讼而言,如果当事人调解离婚,将涉及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需要一定的法律文书予以载明,如果不制作调解书,既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变化的确定,也不利于当事人今后的生产生活。因此,对于调解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因此,当事人虽然在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名,但事后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故该离婚调解书尚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及时作出裁判,并依法定程序送达裁判文书。
但在实践中,法院让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字后,都会要求双方同时在民事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这意味着调解书已经送达,此时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谬误,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据此协义制作的调解书生效不要求必须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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