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被人拎走致死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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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走涉嫌盗窃,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误以为是无主物或遗失物而拎走,则不属于盗窃,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7月3日,明星@王珞丹 发文称,同事的宠物鸭在河南息县被一女子拎走,引发网友关注。此后王珞丹再度发文,称人已找到,鸭子已不在世。当地派出所民警表示,当事人可到所里做笔录,若对方构成犯罪,无论金额多少都可以立案。

对于本案,女子拎走鸭子的行为涉嫌盗窃,所谓盗窃也就是不告而取,当然,如果该女子主观上误以为鸭子是无主物而拎走,其行为就不属于盗窃。

对于盗窃行为,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河南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女子如果明知鸭子不属于无主物或遗失物而拎走,其行为就涉嫌盗窃,但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来说,一只鸭子最多价值200元左右,大部分鸭子已就几十元,因此,即使该鸭子的实际价值超过千元,女子的行为也构不成盗窃罪。但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但在民事赔偿方面,不管女子是否知道该鸭子的实际价值,只要其在主观上存在窃取的故意,鸭子的主人均可以要求其按实际价值赔偿。如果其主观上认为是无主物或遗失物而拎走,且其并不知道鸭子的实际价值,则鸭子的主人只能按照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市场上一般鸭子的价值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豫检会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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