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如何结算工程款?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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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但此处的用词为“可以”而非“应当”。故此,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合同对于工程增加如何结算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根据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可以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并不会因此而将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显失公平,那么原则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反之,则适用上述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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