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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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该条款系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作出的补充规定,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肌肤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诉讼。故此,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需要有严格的使用条件,首先,原则上第一手承包合同与下手的所有转包合同均应当无效;其次,不准许借用实际施工人名义,以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为名,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恶意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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