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判决,都在为拆迁户的陈述、申辩权撑腰

时间:2020-08-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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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不少读者在圣运的自媒体平台上留言咨询,被告知房子是违建,自己却连陈述的权利都没有?或者房屋已经拆没了,是不是我申辩的机会也没了?

其实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在一些地方的房屋拆迁活动中,拆迁方罔顾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拒绝告知被拆迁人相关的拆迁信息造成的。

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今天圣运律师将通过知识汇、实务解析、案例参考三方面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知识汇

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具体有以下要求:

(一)要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比如公开有利于被拆迁人知道拆迁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依据。

(二)要公开有关征收和补偿活动的信息。

(三)要公开行政决定。

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实务解析

纸上谈来终觉浅,圣运律师为了给被拆迁人带来庇护和案例参考,研究了过往此方面的胜诉案例,挑选出极具代表性的一篇——(2020)甘01行终13号,该案中方某在榆中县某镇拥有一宅基地,被镇政府强拆了,其作出的公告未载明其享有的申诉权、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也未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方某觉得自己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房子就被强拆了,着实不公,求助圣运律师助其维权。

2018年5月31日,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以方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村集体土地超出批准范围建设房屋违法为由,责其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日,榆中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公告,并作出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决定于2018年6月5日对方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方某房屋于2018年6月11日被拆除。

圣运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遂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方某的请求,判决确认镇政府做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缺少法定要件,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之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其实实践中,不仅方先生遇到过这种糟心事维权成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有其他此方面的精彩胜案,整理于此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宁行终字第357号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08行初92号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08行初93号

最后圣运律师要说的是,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除非拆迁户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陈述或者申辩权利,否则谁也不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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