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按办?被拆迁人的利益由谁来保障?
众所周知,拆迁律师专门从事土地拆迁工作,专门保障被征用土地、被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他们坚持稳扎稳打的办案理念,敢于开诚布公,尽职尽责。律师的存在也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做出了突出贡献。
新京报报道:8日下午,国土资源部姜大明表示,房地产统一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期限”是不动产使用权的类型,不是所有权。例如,城市土地是公有的,公民有权使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住房没有所有权的时间限制。他特别强调,房地产登记制度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不动产权,使交易更加透明。
房屋产权登记的替代文本因文本问题而引起热议。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为大家做了解释,消除了业主的顾虑。姜大明解释的主要内容是“房屋所有权无期限,土地使用权有期限”,众所周知,我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是姜大明解释的主要内容。
土地出让分为两类: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以内、工业、科教文卫50年以内、商业、旅游、娱乐40年以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不受限制。
土地,如果土地使用50年,就会出现一个新问题。使用权到期后会发生什么?因为住房和土地是分不开的,是应该再交土地出让金还是申请再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应当自动续签。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签,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上有房屋和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协议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可以看出,对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到期应当自动延长,这种延伸可以免费处理,可以一次又一次更新;但是,非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中属于土地转让的,应当退还属于一定使用期的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并有必要按照法律条件重新申请转让手续或者转让手续。
在这种情况由于土地使用者属于某一特定性质,土地应由协议提供,土地是否可以分配,有必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条件;对于未规定使用期限的土地的分配,不需要担心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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