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拿不出证据?最高法给你公道“官”不举证要败诉
经常有读者咨询圣运律师,作为老百姓,民告官不容易,经常搜集不到证据,怎么办?
今天,圣运律师整理了最高法院公布的两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告诉大家:行政案件之中,相当一部分证据的举证责任在“官”一方,如果拿不出来,败诉的不是老百姓,是他们。
一、政府未对强拆损害后果举证,要承担后果
2013年,哈尔滨市某区政府强拆了毕某家的门斗,毕某认为强拆程序违法,起诉了区政府,请求确认强拆违法,政府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在一审、二审期间,法院均认为区政府强拆违法,但同时认为毕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强拆过程造成的财产损失,故未支持其他诉讼请求。
毕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区政府对涉案门斗违法强拆,客观上导致毕某无法对与门斗相连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举证,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政府就室内物品损失情况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毕某在诉讼中提供了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已经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区政府对此未予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二审以毕某主张室内物品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毕某该项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
核心要点:
此案中,最高院旗帜鲜明的表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二、政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要承担后果
另一起最高院典型案例是:廖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2011年某县人民政府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与廖某多次协商,但仍未达成协议。其后廖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强制拆除,同时某县政府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
廖某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受理案件后,某县人民政府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始终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某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也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
圣运律师说法:这两起案件中,最高院都对行政案件中谁来举证的问题做出了倾向性答复,其中廖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是最高院发布的第一批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举证责任问题的典型争议,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是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裁判示范,也对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进行了指导。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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