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时股权、股票应如何进行分割?

时间:2020-08-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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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对股票增补部分进行分割时,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市价的规定,确定分割份额;如果按市价分配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夫妻感情恶化,一方恶意转让名下股权的行为无效。在夫妻感情恶化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亲属,且该亲属并未实际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认定转让股权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让股权行为无效。
家庭成员共有股票财产,未约定各自所占比例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劵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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