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出现虚构标的,资金挪用,就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吗?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只要出现虚构标的,资金挪用,就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首要问题是资金的募集方式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个基本特点(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其次才看资金使用方向。前者决定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后者决定了构成何种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存?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所以,虚构项目集资问题,属于资金使用方向问题,而不是决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决定性问题,因为很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也有大量的虚构项目、虚标问题存在。
以阜兴朱一栋案为例,如果以罪名为维度,其实现在可以将阜兴案分为两个部分讨论,第一部分资金募集方式问题,即是否涉嫌集资诈骗罪;第二部分资金募集后的使用问题,是否涉嫌的是操纵证券市场罪。从募资端角度而言,私募、P2P、金交所产品等等哪些内容涉嫌集资诈骗问题将会成为调查的重点?而2018年初朱一栋被曝操纵上市公司大连电瓷的股价,这一消息对阜兴系私募产品募资产生关键影响,最终导致资金链崩盘。而朱一栋操纵证券市场所使用的大量资金,是不是就是来自投资人的本来是投向相关企业、项目的投资款?或者说募集资金不仅仅头像了股市的操纵,还投向了其他领域?这些或许会成为本案侦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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