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本质:计酬方式以他人的业绩为依据

时间:2020-08-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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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和层级、人数本身没有必然关系。
举例:
a发展b,b发展c,a和b的报酬都是直接根据c的业绩(拉人头数、入门费数或者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同时,a和b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a的的酬劳根据b的业绩直接计算。整个呈现一个金字塔解构,最上层的赚最多。
另外,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传销活动都是犯罪,不是所有传销活动都要去坐牢,甚至并非所有的传销活动都是违法的,比如某些直销在本质上就是合法的传销活动。
传销和代理的区别
代理很好理解,题主问的那种全国总代理、省级代理模式,就是典型的代理,国内很多公司都在用。
传销,分为三种,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式传销。
先说一句,在我国,所有的传销都是违法的,但某些直销会变相采用传销的方式运营,那是灰色地带。但是并非所有的传销活动都是犯罪,我国刑法主要打击拉人头传销和骗入门费传销,这两种传销,达到30人且三级以上,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团队计酬式传销,就不会被刑事处罚
三种传销的概念,都直接定义在了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内。
拉人头就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缴入门费式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团队计酬是传销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其中,团队计酬式的传销,并不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其本质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强调销售业绩,说明往往会有真实的产品。其实国内很多直销,本质上都是团队计酬,只不过会采用各种看似复杂的激励手段掩盖,因为根据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意思就是直销员的报酬,不能通过其他人的消费额来计算,因为如果直销员的报酬可以通过他下线的销售额计算的话,那就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实际中,国内很多直销公司都在刻意用各种手段规避这个条例。
而代理,就基本不会有这方面计酬的问题,代理商赚多少,只跟他自己的销售额有关,他下面一级代理商的销售额,是人家自己的,只不过其下级代理商从上一级代理商这里拿货,大家通过此种方式一起发展。
因此,本质上,是计酬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代理和传销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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