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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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一位年轻的父亲郭利,其两岁因女儿长期食用“施恩婴幼儿奶粉”,体检时发现肾脏受损,而根据检验,其女儿食用的奶粉三聚氰胺超标。郭利在获得施恩40万赔偿后,又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同时还虚构了因此事妻子流产、患精神病等问题。施恩奶粉的生产商雅士利报警,2010年1月,郭利被广东潮安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郭利出狱后,郭利继续申诉。2016年8月8日,广东高院再审本案,广东人民检察院提出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定罪量刑错误,郭利无罪。郭利拥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郭利的索赔本身是合法权利,许多人指责其索赔方法、个人私德有有问题,但是刑事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该严格明确,一个人即便道德败坏,只要没有犯罪,就不能定罪,这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底限,他确保每个人有免予恐惧的自由。
所以,正常情况下,如果消费真的遇到产品问题,可以向商家索赔,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从消费者角度来讲,他即便是索赔过亿,也只是民事诉讼的请求过高的问题,不会涉嫌任何违法犯罪。
所以倪女士如果是真的吃出了异物,要求百万赔偿,否则就曝光,并不会涉嫌敲诈勒索的问题,这顶多是民事纠纷,索赔是消费者的权利,赔多少,要看双方协商和法官认定。
但是,如果是恶意碰瓷,问题就不一样了,就涉嫌敲诈勒索。
而如果是精神病人碰瓷,问题又更不一样了。
有人问,如果是精神病人涉嫌犯罪,就一定不用负责任么?
其实并不是如此绝对。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法律也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合法的索赔,要坚定维护其权利,不能让任何受害者不敢维权;但是对于恶意碰瓷的,要一查到底,不可有任何和稀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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