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保本的私募就一定是非法集资?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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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因为非法集资犯罪有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需要公开宣传和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这与民间借贷类似,民间借贷属于天然的承诺保本付息形式,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如果仅仅发生在熟人之间,就不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借贷),从而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这也是为何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会强调“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与私募基金承诺保本却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理念相一致。
所以在阜兴私募爆雷案中,警方调查的重点,除了会向相关投资人、销售人员、基金产品设计人员搜集是否承诺保本的证据,还会重点搜集其投资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的对象,其是否公开宣传等等证据。如果有,就可能会指控朱一栋非法集资问题,如果没有,就可能难以此罪名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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