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公益诉讼的相关法规有哪些?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是谁?

时间:2020-08-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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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水平是国家实力的象征,是国家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一个国家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水平高了,才可能成为军事大国、军事强国。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关系到军队能否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建设的顺利推进。那么,军事设施公益诉讼的相关法规有哪些?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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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公益诉讼的相关法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在五月份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意见》明确了协作案件范围,规定军地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涉军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


《意见》规定,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是地方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是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军事检察机关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依照刑事案件确定管辖。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检察院或者争议双方各自上级检察院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层报最高检指定管辖。


《意见》规定,办理涉军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建议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军地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办理涉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发出检察建议、联合督导履职、召集军地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磋商。军事检察机关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向地方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意见》明确,对军地互涉的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请求等进行充分磋商,探索共同派员参加庭前会议,对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给予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一般应当征求对方检察机关意见。


《意见》还要求军地检察机关建立日常联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一体化办案机制、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机制、交流培训机制。


公益诉讼的起诉人


依据201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为检察机关。


《解释》明确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等七方面内容。


这一司法解释共四部分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规范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方式。


其中,增加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方面,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诉讼身份方面,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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