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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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不难看出,以母亲抚养为原则,法律上也没有排除男方对哺乳期子女的抚养权。同时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哺乳期内女方存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严重疾病,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子女可以随男方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对于哺乳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我们不能单单让母亲抚养,而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等角度予以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女方抚养哺乳期的幼儿具有极其天然的优势,但是如果男方也存在有利于哺乳期子女成长的条件,男方抚养也不是问题。总而言之,应该以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处理好哺乳期子女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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