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中,其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都是什么?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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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律师,咨询您一下,《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第5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第5项规定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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