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中“其他属于个人财产”都有哪些?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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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律师,问您一下《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第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第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有:(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4)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5)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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