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笔录证据从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有效性
阅卷权是辩护人及其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通过阅卷可以进一步的了解案件的事实、达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目的,从中找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到有效辩护。那么刑事案件中针对笔录证据有效性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被讯问人对笔录证据是否逐页的进行签名捺印。
2.讯问人是否进行了签名。
3.讯问时间的审查:是否有夜审、是否保证了其正常的饮食、休息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证据是否有侦查人员的签名和注明收到的时间。
5.讯问笔录形成地点:是否有不在非办案场所或者非羁押的场所取证的问题存在。
6.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该同步的录音录像是否提供的问题。
7.讯问人、被讯问人的签字是否存在伪造的痕迹。
8.是否在第一次进行讯问的时候告知了被讯问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9.该笔录的内容是否与其他笔录的内容有矛盾之处的存在。
10.讯问人是否为具备身份的两个侦查人员。
11.讯问未成年的时候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场,。
12.该提供翻译的是否提供了翻译。
13.讯问笔录是否经过核对。
14.询问笔录中是否有一些不符合逻辑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语言表述。
15.讯问人为相同时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在相同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在讯问其他人。
16.被讯问人当时的精神状况如何,是否存在醉酒、精神不正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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