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抢火车票被判倒卖车票罪怎样判刑?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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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青年刘金福因在网上用抢票软件为他人代抢火车票,收取佣金,2019年2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倒卖车票罪刑事拘留。9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该案在法律界引发争议。

倒卖车票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的犯罪,其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0条之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追诉:1、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累计2000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的倒卖,是指先以原价从售票处购买车票,而后加价、变相加价转手出售。所谓非法获利数额,是指行为人倒卖车票扣除成本后的非法所得数额。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秩序。这种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交通营运秩序,损害了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车票面额较大、获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教不改的等情形。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犯罪的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逢年过节,一票难求。目前诸多网络平台相继都推出了类似的有偿服务。很显然,这只是一种通过平台实施的有偿民事代理行为。只要双方自主自愿,不具有强迫性即可,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调整范畴。

另,现在车票都采用的实名制。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所言“如果有人未经我同意,搞到了一张火车票,在倒卖给我,我不要,他不就废了吗?”不妨设想,假如没有所谓的网上购票软件,购买车票需现场排队。恰好大冬天的有人就不愿意去现场排队,就让刘金福去帮忙排队,然后给予刘金福一定的劳务费,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犯罪?回答是否定的。刘金福案与此例不同之处就是,刘金福是使用抢票软件为他人代抢火车票,而后收取了一定的劳务费而已。

刘金福代抢火车票、收取佣金的行为是否道德,此处不作任何评价。但,刑法作为治理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说刘金福的行为要被动用刑事手段打击处理,要被认定为倒卖车票罪。那么,互联网平台这种类似有偿服务更应该认定为犯罪。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期待该案二审能取得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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