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情侣当面发生性行为,应如何定性?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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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三人于某日深夜在公园中寻找作案目标,遇到正在此处谈恋爱的钱某(女)和谭某(男),张某、李某、王某持刀对谭某进行威胁,并从钱某、谭某二人身上抢走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后张某见二人并未反抗,就要求二人将衣服脱光并发生性关系,谭某、钱某不从。张某对谭某说:“你要是不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就把她干了。”

李某、王某二人也上前对钱某进行扯拽,谭某、钱某无奈之下,只得脱下衣服在三人面前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前,谭某与钱某已经多次发生性关系。
分歧意见

张某、李某、王某构成抢劫罪无可争议,但是对于张某、李某、王某三人逼迫钱某、谭某当面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如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王某以语言和直接的身体暴力对谭某和钱某进行威胁,使谭某不敢反抗,并违心的与钱某在三人的注视之下当众发生性关系。有人认为,谭某此时虽然确实受到了威胁,但是并没有丧失意志自由,其与钱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钱某的意志,因此谭某与张某、李某、王某四人同时构成强奸罪、但谭某是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有人认为张某三人以暴力对钱某进行威胁,且扬言如不从就要强奸钱某,此时谭某受到多方面的威胁,已经失去了自主行为的能力,张某等三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支配谭某,在违背钱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李某、王某的行为系间接正犯,符合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谭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王某以直接的身体暴力对钱某进行威胁,且张某扬言钱某如果不和谭某当众发生性关系就将其强奸,钱某身体和意志都受到强制,不敢反抗,只能当众与男友谭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胁迫,要求钱某违心的与谭某当众发生性关系,显然是对钱某人格的侮辱,侵犯了钱某的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注:刑法修正案(九)将此罪名中威胁的对象扩大为“他人”,包括男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胁迫谭某、钱某当众发生性关系,虽然钱某对与男友谭某发生性关系内心并不排斥,但是当众发生性关系损害了二人的人格尊严,且情节严重,张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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