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你,对于认购金,认购书情况真的了解吗?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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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开发商与买受人通常以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的形式,对商品房买卖中相关的事宜进行约定,往往买受人也以认购金,订购金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那么此时,对于认购书,认购金该如何把握呢?
1、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的内容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时,此时该协议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买受人支付的认购金,视为购房款。
2、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是以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约定的内容时,此时,认购书,预定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认购书的本约。
(1)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本约的,构成预约的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即交付订金的一方当事人违约,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因为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约没有订立的,此时不够成预约的违约,不在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单倍退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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