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0-09-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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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养父母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现养父母先后去世,其亲生子女以我已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为由,不同意我继承遗产。请问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是否有效?

江西:周女士

答:《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你与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后,虽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进行了公证,但解除收养关系属于特殊身份关系的解除,身份关系的解除是以是否办理解除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由于你与养父母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你与养父母未解除收养关系,为此,你所签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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