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对共同收养的孩子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时间:2020-09-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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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妻子于2002年3月20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女方不能生育,结婚的同年我们收养了一个小孩取名周红,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2013年12月25日,由于夫妻婚姻关系恶化周强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问一下,如果我们夫妻离婚,当初收养的小孩的抚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因此,在未补办正式收养手续之前,小周夫妇对孩子的收养是非法收养,双方形成的只是一种事实收养关系。小周和妻子对周红也没有婚姻法上规定的抚育义务。为保护抱养女儿周红的合法权益。建议小周夫妇应尽快去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以便于双方离婚时就小孩问题的协商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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