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要求就公公房改房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吗?

时间:2020-09-04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问:我和丈夫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单位的房改房,当时是我们夫妻出资购买的,但是登记在我公公的名下。现在我们两人要离婚,我询问过这个房子不可能归我所有。但是现在房价涨得很快,这个房子已经升值了,我想问下我就要求他们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国家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针对特定对象,具有福利性质,你们夫妻应当明知自己不具备房改资格,你们为一方父母购买房改房的出资行为,应为借款或赠与性质。房改房在出售时并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定价,而是带有社会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如果夫妻因为出资从中获利就不符合房改房的特性。因此,在离婚时,如果你要求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