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水坑洗澡溺亡谁来担责?
问:2013年8月9日下午四时许,小刘(10岁)在窑厂吃水坑内洗澡溺水死亡。小刘出事的窑厂系某村委承包经营,2003年9月21日,法院将该窑厂的承包经营权执行回转给了朱某,期限为10年。执行回转期满后,该村委并未及时收回该窑厂的承包经营权,朱某在窑厂周边荒地上种植有零星农作物,并于2011年3月1日将该窑厂的房屋及一小面积空地以850元每年的租金租赁给他人使用。小刘事发时,村委和朱某均未对窑厂吃水坑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就小刘在窑厂吃水坑洗澡溺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小刘在窑厂吃水坑内洗澡并溺水死亡,窑厂相关责任人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作为窑厂的实际受益人,并未对窑厂吃水坑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置,对该窑厂疏于管理,对小刘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村委在执行回转期满后,并未及时有效的收回该窑厂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亦未对朱某针对该窑厂的使用情况予以有效监督,对该窑厂疏于管理,某村委对小刘的死亡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作为监护人,刘某夫妇对其子小刘在窑厂吃水坑内洗澡的行为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其子小刘的死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朱某、某村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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