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和于某是夫妻,于某、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高某处借款,后产生争议。法院判决于某、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偿还高某800万元,同时判决杨某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于某名下的某实业公司股份48万股,以及登记于杨某名下房产及车库,上述财产属杨某于某夫妻共有。杨某遂向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其名下的房屋查封并不得拍卖。
最高法院认为,
1、《查封扣押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对杨某名下的财产查封符合规定。但在拍卖时应只对于某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
2、对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言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且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对于杨某上诉请求先析产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另一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实践中,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的,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并非一人一半,而是共同共有,这是不同的,执行的时候是无法分割的,比如共有的房屋,只查封一半,房屋你只拍卖一半,这个很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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