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婚姻案件疑难问题处理意见:关于探望权的相关纠纷处理的三个问题

时间:2020-09-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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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对探望权未作约定怎么办?
答: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2、有探望权的一方干扰对方正常生活怎么办?
答:离婚判决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3、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探望权?
答:探望权原则上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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