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你支持吗?
就目前民意反馈来看,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大部分网友是十分抵制的,认为“30天的冷静期没有任何卵用也不会挽救那些濒危的婚姻”。其实,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某种程度上,设立“离婚冷静期”利大于弊。
要想深入分析离婚冷静期的价值,我们首先要清楚,我国现行法律下离婚形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离婚冷静期是仅针对协议离婚的一种挽救方式,但是否真的能如愿发挥“挽救”的作用,有必要把它放在不同的离婚情况中具体分析。
对于动不动就闹离婚的年轻夫妇来说,离婚冷静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存在价值的。 因为对于这种夫妻来说,婚后生活跟谈恋爱时并无不同,一有矛盾就容易上升到分手或者离婚。但气儿消了后大多会后悔当初的冲动决定。若没有冷静期,则早已拿到离婚的红本儿即便后悔也于事无补了。可能有人会说,离了也可以再结,但虽是原配,曾经有过离婚的经历始终会使这段婚姻产生无法弥补的裂痕,客观上也是在浪费公共资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的存在绝对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种情况是对于那些没有想清楚要不要离婚的夫妇,离婚冷静期仍然发挥积极的作用。在这段期间他们可以认真权衡利弊后再做决定,减少未来后悔的可能。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大家都非常关心和担忧的情况,就是离婚冷静期真的能够挽救那些已经濒危的婚姻吗?对于婚姻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冷静”的30天也许是在浪费时间,甚至可能是在继续互相折磨。对于有家庭暴力或者精神侮辱的夫妻关系,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可能是在干涉他们的婚姻自由权,甚至可以说人身自由权。
其实,西方很多国家都在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如,法国有结婚时间和冷静期的限制,规定结婚后6个月内不能协议离婚。同样,协议离婚要求有三个月的冷静期。在美国,设置离婚冷静期也并不罕见,他们设立的冷静期一般是6个月,时间比较长。德国没有离婚冷静期,但是德国的家庭法只允许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不允许协议离婚。
尽管有利有弊,但对于大部分夫妻来说,离婚冷静期是会发挥积极的作用的。 对于担忧家暴等行为是否会在这期间恶化,在冷静期内,女性(或者男性)可以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特事特办,如确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等危险,对待这种夫妻关系可以不实施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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