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 | 艺人艺名受法律保护吗?

时间:2020-09-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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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就像艺人的商标,好的艺名能使艺人更加有辨识度,更容易被大众所记住。娱乐圈很多明星其实使用的都是艺名,而真实名字却几乎无人知晓。比如舒淇 ,包括国外艺人玛丽莲梦露  ,其真名是诺玛·琼·培克 Jean Peck,相信听到这个名字没有人能反映过来。虽然艺名不是艺人的真实姓名,但随着发展成为大红大紫的明星,艺名相较于艺人本名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

虽然艺名是后起的,但对于艺人来说,艺名跟姓名没什么两样,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中所指的姓名权,就包括对艺名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6条指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2019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6条也明确说明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胡杨林 ”艺名纠纷案是较为典型的案例,胡杨林原名其实是胡杨琳。被告经纪公司在与胡杨琳解约后又重新签约新艺人,仍用“胡杨林”作为新人艺名演唱胡杨琳成名曲《香水有毒》。这侵害了胡杨琳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定艺名“胡杨林”归胡杨琳本人所有,判经纪公司停止使用该艺名继续进行商业宣传。“胡杨林”对于胡杨琳来说属于受保护的姓名,同时也具有商业价值,具有人格和经济的两重属性。

艺人的艺名同普通人的姓名不一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未经艺人同意使用其艺名与未经艺人同意使用其姓名承担同样的法律后果,都是侵犯了艺人人格权的行为。

知道了艺名也受法律保护后,重要的就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如何平等合理地使用艺名。艺名首先具有人格属性然后是商业经济属性,虽然一般情况下艺名归艺人本人所有,但经纪公司对于艺人的包装同样付出着巨大的贡献。双方应提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艺名的最终使用和归属权,在产生艺名使用纠纷时合理分析对方诉求同时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未经艺人同意使用其艺名进行宣传其实是一种走捷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粉丝而言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欺骗表现。

你还知道哪些明星使用的是艺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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