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拥有电影最终剪辑权?合同说了算
在大多数人的思维中,一部电影的成功制作和发行与导演的付出密切相关。因为导演需要确定电影整体的拍摄内容和方案,指导拍摄过程,监督后期制作等最重要的几部分内容,因此好像他们对电影的最终剪辑就应当享有最终权利。但事实上,随着电影产业的日益发展蓬勃,市场化、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力度不断加大,投资方,也就是制片方其实占据着与导演同样重要的地位,甚至相较于年轻导演,制片方的话语权可能更大。在实践中,我国和美国好莱坞也是制片人中心制度。下次大家电影的时候,可以注意下,制片人的署名是在导演前面的。其实可以理解,毕竟没有制片方,电影就失去了投资和市场的来源。当然,导演的地位仍然不可动摇。所以,如果你问我双方到底谁拥有最终的电影剪辑权?我无法明确回答,因为每部电影的现实情况不同,只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才有权利决定。
在拿一个典型的最终剪辑权纠纷案例来分析之前,我先介绍下剪辑权在电影行业中到底是什么意思。剪辑权顾名思义,也就是决定一部电影最终被剪辑成什么样子的权利。在导演完成了艺术创作、拍摄、指导、监督等一些列工作后,剪辑的人才是能决定电影最终呈现风格的人。而且,一部电影有可能被剪辑成为多个版本,用哪个版本、怎样用、怎样修改才是剪辑权纠纷的产生原因。
就剪辑权的归属而言,导演、制片方双方肯定都是希望能够掌握剪辑权的,因为对于导演来说,电影创意、拍摄等都是属于自己的艺术结晶,当然想让自己来决定电影的最终展现形式,若经他人之手剪辑地面目全非,甚至失去了导演最初的构想,导演必然会觉得自己的作品受到了侵犯。而对于制片方来说,他们作为投资者,当然希望通过自己剪辑来规避潜在的投资风险或是更好迎合市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应。
在电影杀戒剪辑权纠纷中,导演一方认为司法应当给予导演权利和公道,以促进更多优质电影的诞生,保护导演方的艺术创作作品。而制片方认为其投资金额巨大,涉及风险巨高,司法应当维护投资方的利益。法院认为,最终剪辑权的归属分配问题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情形分配。只有在合同规定不明时,才考虑行业惯例加以确定。
而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第8条约定:“乙方作为该片总导演,对该片的艺术创作具有其最终的决定权。”关键就在于“艺术创作”这四个字,这其实已经等于忽略剪辑权这部分内容了。因为艺术创作指的是对电影的构想、拍摄、指导、和后期制作等过程,并不包括最终剪辑权。也就是说因为合同规定不明,如果按照合同,导演对于剪辑权的争取是不利的。
至于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导演与制片方的最终剪辑权纠纷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签订合同前就明确各方的各项权利,并在合同中进行具体详细约定。当然,为了影片的顺利制作,制片方应当尊重导演的艺术创作,导演也应当为投资方考虑,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减少因为合同不明确而引起后续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只有当一部电影的各方团队协调一致,才能促进电影又好又快地上映发行,促进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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