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婚外恋诉离婚,妻子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时间:2020-09-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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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丈夫背着我在外面和别人同居了,现在我打算和他离婚,家里还有一个小孩我希望可以自己养,但是家里值钱的东西比如房子、车什么的都是婚前的财产,在他一人名下,而我们的共同财产价值不高。我该怎么办?能让丈夫对我进行补偿么?

答:

虽然房子、车等在您丈夫名下,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您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让丈夫给您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而在婚姻中,一方往往因照顾家庭、子女等牺牲较多,对此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对弱势一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共同财产部分,如果您和您丈夫没法进行协商处理,法院会以有利于您以及您孩子的权益为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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