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损的索赔时效是多久?
问:我在北京经营一家书店,2010年8月从黑龙江出版社订购了一批图书,但因该图书脱销,出版社无法发货。同年11月23日,出版社将印刷好的图书通过铁路运输发送至北京某车站。但因当时我出国了,未接到车站的多次电话催领。最近,我才回国,得知该批图书已被车站于2011年7月依规定处理。我找车站要求赔偿,可是车站说我过了赔偿时效。我听说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车站怎么说我过了赔偿时效呢?那铁路货损的索赔时效到底是多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4条的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之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
根据上述规定,铁路货损的索赔时效是180天,这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定。虽然你向车站主张赔偿的时间没有超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但已经过了上述法律法规中180天这一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你现在要求车站赔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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