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撞伤老人投喂者赔4万,法律上对于流浪狗致人侵权的责任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0-09-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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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撞伤老人投喂者赔4万】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流浪狗撞倒。入院后,昝某某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当地居民万某某经常喂养这条狗。老人提起诉讼向万某索赔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万某某赔偿6万余元。万某某不服上诉,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万某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网友热评:

1.个人的看法对于此件事情,一些人弃犬才导致现在流浪犬增多,问题出现不能归咎动物,应加大对弃犬行为的监督。

2.这个就是流浪狗,我理解这人是善心做好事,而非自家散养的狗狗吧。

3.希望可以捐助动物收容站,让他们有更多资金收容更多流浪动物。

4.对于流浪狗的管理应该从养狗人抓起,每一只狗的来龙去脉要有追溯机制。对于养狗者私下遗弃狗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惩罚;对流浪狗的及时收治集中管理要跟上。

5.喂养流浪狗是善心,我觉得以后就应该办狗证,登记在册,终生不能弃养,养狗之人也会更有社会责任心。

 

今日学法:法律上对于流浪狗致人侵权的责任怎样规定的?

 

如果不存在投喂情况,昝某只能是自认倒霉。本案特殊在万某对这只流浪狗长期进行投喂,万某需要责任有两种解释。

 

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物属性。因此,一般的投喂行为法律不应苛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投喂行为是否增加了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

 

比如当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将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1、万某的长期投喂行为构成豢养,可以参照适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虽然万某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但其长期投喂的行为构成豢养,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2、万某长期在小区投喂流浪狗使得该流浪狗经常在此地逗留,万某应当预见到在没有合理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发生致人损害的后果,无论是没有预见到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属于过失,对于投喂的流浪狗致人损害属于存在过失,构成过错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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