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0-09-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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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被误认为是一个意思,以为其都与合同效力无效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其实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对于效力方面也是较为明显的。那么,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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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1、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的条款规定,合同完成的提交已经达成,该合同关系因为条件的成就而终止,是最好的结束方式,也是双方达成合同协议最初的初衷。比如说双方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的义务是向乙方过户房屋,乙方的义务是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在双方都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后,合同就已经没有可以履行的内容了;


2、 合同双方或者是单方申请解除,因为某些不可抗力或者是双方本身达成合同的初衷或者是最终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协商或者是单方申请解除合同。一般有过错方或者是申请方会支付相应的违约款,除非该合同解除是双方共同意思表达,双方 均要求解除,则无需支付。比如说开发商和客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但是客户要求贷款买房,开发商表示认可,但是要求客户在贷款完成之后即办理过户登记。客户在此过程中因为征信未通过,而导致不能获取贷款的资格,固然没有足额的资金进行房屋的购买。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造成该情形的最终原因是客户的自身引起的,所以一般需要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混同合同,其意思是由于债权债务的转让等情形的发生,导致最终承受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为一人,而根据合同最初的性质来看,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达,并非个人自身的交易,个对权力义务的完成,并不需要合同来进行规制,也不需要签订合同来增添事情的复杂性,所以面对这一情况,合同本身就不具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债权债务具体是否可以抵消,和其性质以及效力均需要纳入考虑范围,不是任何债权债务之间都可以随意抵消的,均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


4、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或者是被胁迫签订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是解除合同,即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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