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身体接触可构成猥亵,与时俱进?必须点赞

时间:2020-10-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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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直接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必须予以坚决严惩。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路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携手,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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