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
时间:2020-10-12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所作出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
如果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2、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是明确具体的,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此时,该广告或宣传资料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其内容即使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