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法律性质问题
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然而,对于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法律的适用前提是出资方与接受方对于款项的赠与性质没有争议,仅对接受赠与的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存在争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已明确将父母的出资界定为“赠与”,否则没有必要使用“赠与”二字,可以直接使用“出资”。也正因是赠与,所以严格限制了适用的条件,其中对于双方的赠与即该条第二款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第一,婚后;第二,为双方购买,即房屋必须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第三,购置的是房屋,如果购置的是其他,例如车辆,就不适用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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