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离婚的“家庭暴力”怎样认定?

时间:2020-10-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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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离婚案件中只要涉及家庭暴力,受到伤害一方无疑一致的想法就是“一定要离婚!”无论需要做什么努力,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只要能够离婚,也就是摆脱了一段痛苦的经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可是现实中即便一方陈述了存在严重的家暴,也会苦于家庭关系、证据的缺失,不能被认定家暴的事实;或者是即便被认定为家暴,因为达不到严重程度,判决不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表述,“实施家庭暴力”即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并未设置一定的标准。
关于传统意义上家庭暴力的裁判规则,男女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报警回执、相关病历、医疗费单据、施暴者自行书写的保证书、居委会或妇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法医鉴定书、受伤照片等。
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中往往仅表述“当事人报警称其受家庭暴力”,所以,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一方,除提交报警回执外,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时,倾向于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对于双方偶尔因家庭纠纷产生冲突且行为及后果均显著轻微的,一般不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者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施暴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除需举证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外,还必须证明系因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离婚。
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确实存在的情况下,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项下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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