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0-10-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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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事实婚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4、以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
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另一种是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是:
1、双方均无配偶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
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5、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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