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0-10-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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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拿了结婚证,但是因为不具有法定的结婚实质条件,从而经依法宣告,婚姻自始无效的婚姻。没有拿结婚证,就谈不上无效婚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未拿结婚证而同居在一起的,什么都算不上,既不是事实婚姻,也不是无效婚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与无效的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不同。无效婚姻涉及人身与家庭,所以,无效的婚姻需要经过宣告,才自始无效,若未经宣告,无效的婚姻就当成有效的婚姻对待了。所以,《婚姻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以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001年以后,只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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